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26,873,7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48%。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6,763,7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0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10,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7%。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代表股份110,2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
表决结果:同意26,76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7%;反对1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反对1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26,76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7%;反对1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反对1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26,76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王智律师、张淼晶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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