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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宣判

时间: 2023-12-30 07:35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点击: 1563 次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28日,北京市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宣判。北京某环保公司与四川某发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维持原判。北京某环保公司应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涉案差价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2021年12月,四川某发电公司就采购碳排放配额发布比选公告,北京某环保公司进行报价,并承诺如未依约履行,四川某发电公司可另行购买等量的碳排放配额,如有差价,由北京某环保公司补足。四川某发电公司经过比选确认北京某环保公司中标,并向北京某环保公司送达中标通知。此后,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四川某发电公司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以高于北京某环保公司所报交易单价的价格购买了相应碳排放配额,由此产生差价,故四川某发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其支付差价款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环保公司应依其承诺向四川某发电公司赔偿涉案差价款及利息损失,并最终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该环保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发电公司、北京某环保公司之间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成立且有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在这起案件中,北京某环保公司提到,自己不具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但该公司曾承诺过有获取可支配碳排放配额的途径,如双方正常履约,北京某环保公司知晓且准备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向四川某发电公司交割其可支配的碳排放配额,同时四川某发电公司也具备接受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主体资格,故四川某发电公司最终获取涉案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据此认为,北京某环保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那么,北京某环保公司是否该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涉案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及相应利息?在双方就涉案碳排放配额交易达成约定后,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义务,此时北京某环保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

  因北京某环保公司在先多次作出承担差价款的承诺,且四川某发电公司最终与第三方的交易单价高于涉案合同,由此产生相应差价损失,三中院审理认为,北京某环保公司应依约予以赔偿。

  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及在案证据认定北京某环保公司应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的涉案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及利息数额适当,且不会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予以维持。北京某环保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涉案差价款及相应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终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鲁南提到,民事主体在进行交易或与相对方达成合同时,应对交易标的物、交易流程、己方的交易能力、商业风险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充分研判,并为合同的履行做好充足的准备,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前期研判失误或履行能力不足致使出现违约行为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鲁南尤其提到,作为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民事主体,除应遵循诚信原则及契约精神外,还应肩负起促进我国绿色经济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责任,避免因只追求商业利益而引发违约,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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