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间,你营业部存在多起同一证券经纪人名下不同客户同日同一IP和MAC地址委托的异常交易,多次触及预警,涉及客户30人次,营业部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处理,未对证券经纪人实施有效监控。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限期改正,要求你营业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你营业部应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从业人员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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