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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时间: 2025-06-13 14:52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点击: 1563 次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一个显着特征就是进一步规范公权力运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企业更大发展活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各类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作出规范,并涵盖政策准入、市场开放、组织服务、信息披露、账款拨付各领域各环节,全方位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这些规范内容又分为“不得”和“应当”两个范畴,明确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公权力运行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民营经济促进法全文针对公权力行使提及“不得”11次,提及“应当”34次,旗帜鲜明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平竞争、获取投融资、开展科技创新的合法权利。

  例如,针对乱收费和乱罚款问题,明确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从各地涉企行政执法实践来看,不少问题出在执法人员身上。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是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举措。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说,首先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研究制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健全执法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坚决杜绝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执法。其次要确保执法人员具备与所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素质。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最后要厘清行政执法人员权力边界和行为边界。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禁止性行为和纪律要求,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粗暴执法等问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规定“法律责任”,重点针对公权力机关侵害民营经济及其经营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保障各项约束性规定落实到位。比如,对违法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及实施违法异地执法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可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也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升治理水平的过程。公权力的规范运行就是对各类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有力保护,将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进而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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