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毫克/100毫升,血醇检测结果为156毫克/100毫升,
8月2日下午,徐某堂酒后驾车行至通许县栗通线米处时,被通许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7毫克/100毫升,血醇检测结果为152.04毫克/100毫升,属醉驾。因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交案侦部门进一步处理。
8月3日晨,赵某飞酒后驾车行至尉氏县102省道55公里+300米处时,被尉氏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7毫克/100毫升,血醇检测结果为199.46毫克/100毫升,属醉驾。因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交案侦部门进一步处理。
8月5日晨,杨某酒后驾车行至尉氏县人民路与开许路交叉口时,被尉氏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1毫克/100毫升,血醇检测结果为187.68毫克/100毫升,属醉驾。因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交案侦部门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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