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3、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规费缴纳法定义务;4、矿区范围内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且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清楚;5、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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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市级:省级审批范围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所辖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县级: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
省级:除石油、天然气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所辖市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转让受理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29号)第二条第五款。
《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转让受理审批工作制度》.docx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docx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docx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3、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规费缴纳法定义务;4、矿区范围内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且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清楚;5、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1.受理。申请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邮寄或现场任一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窗口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2.决定。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后,初步核查通过的,提交业务会议会审。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无正当理由矿山已中断生产一年以上的;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尚未建成投产的;设计生产能力达不到矿山最低建设规模要求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与规划建设大中型矿山范围冲突的等等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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