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事发当晚,肖某驾驶闽D***N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滨大道往白沙社区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将车停靠于路右侧车道上,这时黄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后载乘员高某)同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相碰撞,事故造成黄某、高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构成交通事故。
漳州开发区交警认为,当事人肖某驾驶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黄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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