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寻求刺激、捉弄他人,试探公安民警查找失窃车辆的速度,任意骑走他人电动车。近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这样一则起诉书,以该男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16日18时许,52岁的男子王某某为寻求刺激、捉弄他人,试探公安民警查找失窃车辆的速度,在泉州市鲤城区一广场,以任意占用的方式将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车骑走,停放在鲤城区其家楼下的公共过道上。
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邱某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研判后于2021年10月17日7时许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查获,并扣押到上述电动车,现已发还给邱某某。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寻求刺激,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导致公安机关浪费警力资源对其进行调查、抓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所占用的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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