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首次发布醉驾处罚新规实施以来的办案数据。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7.1万人,较往年同期大幅下降。
在我国,醉驾入刑已有十余年的时间。2023年12月28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也就是俗称的“醉驾处罚新规”开始实施。
《意见》明确了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醉驾行为显着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同时,《意见》也规定了有些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同时,十种醉驾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意见》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要求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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