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对峙独立自从的和平交际政策,对峙互相卑沉从权和国土完整、互不加害、互不干与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准绳,维护以结合国为焦点的国际系统和以国际法为根本的国际次序,成长同世界列国的敌对合做,鞭策建立人类命运配合体。
外国国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根基原则,以各类托言或者根据其本法律王法公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允易近、组织采纳蔑视性限制办法,干与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纳响应反制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相关部分能够决定将间接或者间接参取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划定的蔑视性限制办法的小我、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除按照本法第四条划定列入反制清单的小我、组织以外,国务院相关部分还能够决定对下列小我、组织采纳反制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相关部分能够按照各自职责和使命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划定的小我、组织,按照现实环境决定采纳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办法:
第八条采纳反制办法所根据的景象发生变化的,国务院相关部分能够暂停、变动或者打消相关反制办法。
第九条反制清单和反制办法简直定、暂停、变动或者打消,由交际部或者国务院其他相关部分发布号令予以发布。
组织和小我违反前款划定,侵害我国公允易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允易近、组织能够依法向人平易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其遏制侵害、补偿丧失。
第十三条对于风险我国从权、平安、成长好处的行为,除本法划定外,相关法令、行政律例、部分规章能够划定采纳其他需要的反制办法。
第十五条对于外国国度、组织或者小我实施、协帮、支撑风险我国从权、平安、成长好处的行为,需要采纳需要反制办法的,参照本法相关划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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