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的时候提到大学生,人们总是会忍不住为其加上一个称谓“天之骄子”,以表达对大学生的羡慕与赞赏之情。
即便到了今天,“学历贬值”和“读书无用论”一段时间内虽然甚嚣尘上,但大部分人们还是很快就意识到了其错误,继续鼓励孩子读书冶学。
2021年6月份,就读在北京某大学的学生们纷纷准备自己的毕业答辩,拍摄毕业照片,与同学师长举办聚会,准备离开待了四年的母校时,一个惊人的消息却在校园里传开。
据刚某称,其自小生活环境就十分不幸福,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异了,而自己的母亲带着自己和另一个男人组建了新的家庭。
而刚某正式开始犯罪却并非像人们想的那么长,是从上大学时开始。其实开始的时间很短,是他大四时候的事情。
或许是大四期间骤然课程减少空闲时间增多,也可能是提前感受到了毕业后的经济压力,其产生了拍摄淫秽视频牟利的念头。
2021年1月,刚某找到了两名男网友进行合作,又让自己的朋友帮忙翻墙,到外网给自己******了一个推特账号,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
之后,刚某换上男性普遍喜欢的JK、洛丽塔、长裙、短裙等服饰,身着女装进行角色扮演,和两名男网友合拍颜色小电影。
在视频制作完成后,刚某就将电影中一些自认为的精彩片段发到推特、QQ、微信等社交账号上,吸引人们观看后与其联系,购买完整版视频。
此后,靠着这样的非法盈利模式,刚某在半年的时间里约会不同男性与自己拍摄了六十多个淫秽视频,并进行传播和出售,
但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严重性的刚某在半年后即宣告落网,在自己的母校被人带走,前途尽毁。
在调查清楚刚某的犯罪事实后,当年9月,其被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
最终,在自己的同学们纷纷毕业,迎来自己的人生新阶段时,刚某却因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身陷囹圄。
本案的案情较为特殊,实属罕见,即便在一般的大学生类似案件中,也多见是单纯的非法交易,很少见这种自己拍摄、制作、售卖的。
但也正因如此,前者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仅仅适用行政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且进行5000元以下罚款即可。
这三类犯罪的特点就是性质严重,一般不管是制作、持有、售卖等都算是犯罪,在其“从无到有”的流程中,只要参与其中或提供帮助者,都将被绳之以法。
对此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众所周知,有部分“大神”手握众多“资源”,遇到伸手党时也会“大发慈悲”,不要钱送出资源,或者交换“资源”。
法律上对于这种人,由于其普遍积极性不高,危害性较小,范围较窄,因此单独设置了罪名,并不与牟利者一并处罚。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如果不牟利的话,那么定罪时需要犯罪者“情节严重”,但只要牟利就一定是犯罪,不用看情节。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就这些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刚某的作品数量和牟利额都比较低,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我国被羁押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其于去年6月被捕,目前应当已经出狱,希望其能够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不再从事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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