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 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
(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第八条,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
第十四条,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足离竹始从四回从1平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
第十六条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中国籍船舶举行欢迎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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