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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调整!涉及江苏人的工伤保险

时间: 2025-03-06 13:42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点击: 1563 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50号)文件精神,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至八类,其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在基准费率之上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调整。

  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下一周期的浮动费率。

  本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指标计算周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某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1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属于上浮或下浮情形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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