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涉及到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涉及到员工的利益保护,企业只有平衡好这两方面,才能避免就调岗问题被员工起诉。
北京一家酒店,2016年的时候重新返聘了一名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前台主管。
2017年,这名员工因存在重大违规操作,公司决定将他调到销售部当领班,工资福利标准也随之进行了调整。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这名员工办理了离职,并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员工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为了公司的运营安全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其调岗属于企业进行用工管理的正常范畴。
员工在调岗后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存在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未正常到岗工作的行为,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直接原因,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调岗前,应向员工发书面调岗通知书,并给员工留有充分的时间(可规定)提异议,若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公司的调岗应保证不能对员工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劳动强度和薪资待遇不能发生太大变化、变更后的劳动岗位与原岗位有关联性,没有超出合理幅度和范围,没有通过岗位调整达到变相辞退员工的目的。
如公司的监控录像、与员工谈话录音、向员工发出违反违章制度的惩罚通知书,员工确认签收的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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