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是不是法定节假日?首先明确,从2014年起至今十年了,除夕都不是法定节假日。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是
1949年12月23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除夕不放假。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明确“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除夕不放假。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将除夕纳入法定节假日,即: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
修订之后加上除夕,也就是七天,初七就要上班,比以前硬生生早上了一天班啊!在实际工作中,春节前五六天基本上就不安排工作了,不少人都访亲问友,就等着过年了。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明确: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据《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4年2月10日至2月17日放假调休,共8天。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那今年除夕(2月9日)上班,也属于正常上班,用人单位不用给加班工资。
根据《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4年2月10日至2月17日放假调休,共8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有3天,即2月10日(正月初一)到2月12日(正月初三);而另外的5天则是周末休息日和休息日的调休日,即2月13日(正月初四)至2月17日(正月初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不得以调休抵销。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优先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同时,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允许用倒休来替代加班费的;即使安排倒休,也要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所以,春节期间在2月10日至12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不能调休,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300%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法定休假日是计薪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不上班,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正常支付工资。这个问题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即劳动者在2月10日至2月12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除了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日工资,还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倍的加班工资,换言之,劳动者在这3天加班的,最终到手的是4倍的工资。
而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要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今年春节在2月13日至17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调休,如果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人社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计算基数进行了说明,但在实践中,各地方也都结合自己的地方实际出台了不同规定。
而山东省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由此可见,能否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的问题应先适用地方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发基数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有些单位会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值班,很多劳动者将值班等同于加班,但在司法实践中,值班是不能等同于加班的。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或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作。加班构成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内容一致;工作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值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保证安全、保持联系通畅、预防事故、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或者节假日,安排劳动者轮流在特定地点,按特定规定,从事与其日常工作内容不同的工作。值班的构成需满足如下要件:值班的内容与正常工作不同,具有应急性、强度弱等特点;值班的时间在正常工作之外。
进一步说,值班费也不等同于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法定的,是单位需依法支付的。而值班费通常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确定的,可以有也可以没有。
在实务中,如果认定为值班,那么法院一般不支持加班费,但劳动者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惯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值班待遇如值班津贴。
1. 劳资双方充分沟通,互相谅解。为保障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劳动者应理性维权,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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