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我市发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鹤壁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6元,浚县、淇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6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此外,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各级人社部门利用审查企业报送书面材料等措施,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将依法进行查处,督促用人单位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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