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八起数字教育着作权典型案例。为向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现特推出
原告为“某网校”网站的经营者,其网站内有数位主讲老师的授课视频。小A运营了一个网站,未经原告许可通过该网站向网络用户销售和提供“某网校”的授课视频,小B作为小A的合作者负责收款发货。原告认为,小A和小B在线传播、销售原告享有着作权的授课视频,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小A小B一起告上了法庭。
涉案授课视频的口述内容,是授课教师经过长期教学、教研,在成熟稳定的课程基础上以口头语言表达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构成着作权法规定的口述作品。
本案中,小A是被诉网站备案的运营主体,小B提供收款及发货服务,双方具有意思联络,未经许可分工合作在线提供他人教育类作品,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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