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峨山县公安局化念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钢筋头20余吨,涉案资金达13万余元。
“我发现有人来三安公司边的工地偷东西。”7月29日,峨山县公安局化念派出所所长高瑞收到峨山县玉昆工地的信息员张某发来的短信。收到短信后高瑞迅速与张某取得联系,经进一步询问得知可能有人盗窃玉昆工地物资。随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在经过2天的调查走访、综合分析研判和充分运用大数据进行比对后,成功锁定2名犯罪嫌疑人董某和罗某,并于8月2日分别将董某和罗某抓获。
经讯问,董某交代,他从今年5月份以来多次到该建筑工地盗取钢筋头,共盗窃钢筋头50次、20余吨到罗某的废品收购站进行变卖,非法获利13万余元,而罗某在明知对方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压价收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废品收购站老板罗某在明知对方物品是盗窃所得情况下,还压价收购,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予以惩处。
此外,许多建筑工地将建筑物资堆放在露天,无人看管或看管不力,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该案中,董某盗窃钢筋头高达50次,建筑工地人员迟迟未发现,说明工地防盗措施存在漏洞,应加强人防、技防,才能让犯罪嫌疑人无机可乘。
(责任编辑:admin)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