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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管法的法”修改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程序及工作机制

时间: 2023-07-27 14:09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点击: 1563 次

  7月26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这是一部规范和指导地方立法活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说,2017年2月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对于规范和指导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山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新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就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石晓说,近几年,省人大常委会与时俱进推动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特别是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法规项目论证起草、立法评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设区的市法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成效。因此,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把近年来的创新做法通过修改法规予以规范,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此次修改地方立法条例,一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省,深入推进法治山东建设。

  二是增加了“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规定。

  三是完善了依法立法的原则,增加“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规定。

  四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加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为此,条例增加了“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定。规定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条例还增加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规定。四是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对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和相关工作机制作出修改完善。

  条例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法规审议程序规定。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增加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完善地方性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细化了立法听证的相关规定。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了省监察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的规定。完善了地方性法规公布机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相关立法资料依法公开的规定。增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创新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推出了立法工作专班等一系列创新举措。

  第七章章名修改为“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并补充完善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评估,符合国家和省立法技术规范,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采取立法工作专班等形式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采取立法工作专班等形式,加强对法规项目立法进程的统筹协调和法规内容的审核把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围绕地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立法课题研究,提出论证报告,形成科学的立法工作机制,为立法决策提供支持。”

  条例完善了发挥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顾问作用和优势的相关规定,增加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聘请专家顾问,注重发挥其作用和专业优势,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条例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双联系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与指导,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协同立法作了相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完善了立法评估制度,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建议组织立法前评估。”“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后评估。”“立法评估的形式、内容、方法和评估情况的报告等,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条例就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作出修改完善。增加规定:“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对关于授权决定的规定作出完善,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同时增加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省地方性法规;修改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了相应修改,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了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的有关规定。对指导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原则作了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统筹协调、提前介入、跟踪审查、严格把关的原则,加强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指导。”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要求设区的市立法规划、计划要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协调一致。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提前介入进行审查,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应当就合法性提出修改意见,可以对合理性等提出意见,并及时向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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